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 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
國家稅務總局公告〔2015〕5號
根據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5〕16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的規(guī)定,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和涂料(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)征收消費稅,F(xiàn)將有關征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符合《通知》第一條規(guī)定的納稅人,應當按規(guī)定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。
稅種登記的辦理流程和時限要求由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。
二、納稅人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,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,應當按規(guī)定申報繳納消費稅,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。
稅款扣除憑證為《稅收繳款書(代扣代收專用)》,納稅人應當將稅款扣除憑證復印件按月裝訂備查。
三、納稅人應當建立《電池、涂料稅款抵扣臺賬》(附件1),作為申報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。
四、納稅人生產、委托加工符合《通知》中第二條有關稅收優(yōu)惠政策規(guī)定的應稅消費品,應當持有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(以下簡稱檢測報告),并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相關產品的檢測報告。
五、符合《通知》第一條規(guī)定的納稅人,生產、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(含免稅)應當按規(guī)定填報《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》(附件2)或《涂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》(附件3),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。
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
國家稅務總局
2015年1月30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