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于工會經費企業(yè)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
時間:2010-12-21來源:中國注冊稅務師協(xié)會作者:中國注冊稅務師協(xié)會閱讀次數(shù):
根據《工會法》、《中國工會章程》和財政部頒布的《工會會計制度》,以及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,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,啟用財政部統(tǒng)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(jiān)制章的《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》,同時廢止《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》。為加強對工會經費企業(yè)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,現(xiàn)就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問題公告如下: 一、自2010年7月1日起,企業(yè)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,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%的部分,憑工會組織開具的《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》在企業(yè)所得稅稅前扣除。 二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[2000]678號)同時廢止。 特此公告。
國家稅務總局 二○一○年十一月九日
分送: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、地方稅務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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